本文作者:admin

上海市环保局在线_上海市环保局电话资料

admin 2021-02-22 27
上海市环保局在线_上海市环保局电话资料摘要: 社会实践表丢了怎么办哈哈没关系啦找一张你同学没有写过的新的实践表复印就好啦不会没有学分的放心不然跟班主任说明开学重新拿一张以后补回来不小心不见老师会原谅的不用想的那么严重环境保护举...

社会实践表丢了怎么办 哈哈 没关系啦 找一张你同学没有写过的 新的实践表 复印就好啦 不会没有学分的 放心 不然跟班主任说明 开学重新拿一张 以后补回来 不小心不见 老师会原谅的 不用想的那么严重

环境保护举报电话是多少? 环保投诉举报电话 12369 信息产业部已于2001年6月4日核配 12369 为全国统一环保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以受理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投诉和举报。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使用,全国各地即将陆续开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电话号码表(2006年9月6日更新) 部门 电话 部门 电话 部门 电话 办 公 厅 秘 书 66556235 环监二处 66556461 秘 书 66556004 综合处 66556240 国际合作司 总值班室 66556006/07 城市处 66556243 秘 书 66556495 传真:6556010 研究室 66556019 水环境管理处 66556260 综合外管处 66556497/99 政务督查室 66556016 流域处 66556262 国际处 66556520 信访办公室 66556034 饮用水源处 66556266 双边处 66556522 信息化办公室 66556036 海洋处 66556273 核安全国际处 66556505 文秘档案处 66556021 大气处 66556247-51 区域处 66556534 综合会议处 66556019 固体处 66556254 国合会秘书处 66556540 传真:6556020 接待保卫处 66556012 自然生态保护司 宣教司 规划与财务司 秘 书 66556305 秘 书 66556052 秘 书 66556104 综合处 66556311 新闻处 66556054 综合处 66556108 生态处 66556306 综合处 66556057 规划处 66556117 保护区处 66556313 机关党委 统计处 66556110 农村处 66556322 党 办 66556553 预算处 66556122 生物安全办 66556331 工 会 66556556 投资处 66556124 核安全司(辐射安全司) 监察局 财务处 66556130/6135 秘 书 66556345 办公室 66556565/66 宣教办 66556052 综合处 66556350 综合室 66556569 政策法规司 核电一处 66556353 举报电话 66556568 秘 书 66556154 核电二处 66556357 审计室 66556570 环境政策处 66556159 核反应堆处 66556361 科顾委 法规处 66556165 核燃料处 66556380 秘书处 66556601 行政复议处 66556167 放废处 66556373 信息中心 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放射源处 66556371 应用室 66556069 秘 书 66556175 核设备处 66556368 网站室 66556068 体改处 66556178 环境影响评价司 网络室  66556071 干部一处 66556183 秘 书 66556406 对外合作中心 干部二处 66556187 综合处 66556407 秘 书 66532323/6 人才处 66556192 环评一处 66556413 项目一处 66535615/6 离退休办 66556193 环评二处 66556419 项目二处 66532376 科技标准司 环评三处 66556426 项目三处 66532337/8 秘 书 66556205 验收处 66556410 项目四处 66532358/9 科技处 66556206 环境监察局 项目五处 66532399/2432 标准处 66556214 秘 书 66556435 综合处 66532355/6 产业处 66556222 综合处 66556443 采购处 66532328/9 健康处 66556225 稽查处 66556444 财务处 66532318/9 污染控制司 环监一处 6655645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通讯录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北京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100012 办公室: 84915193 传 真: 84915194 规划院 办公室: 84915262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100029 总 机: 84637722 办公室: -2533,2534 84653808 传 真: 84654244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北京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100029 总 机: 84637722 办公室: -2414, 84644262,84636343 夜值班: 84636342 传 真: 84636344 兰溪宾馆: 84646377 中国环境报社 北京崇文区龙潭路3号旁门 100061 办公室: 67113786 夜值班: 67122043 传 真: 67113772 总编室: 67113787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100062 办公室: 67112757 传 真: 67113420 总编室: 67112765 发行部: 67113414 杂志编辑部: 67113764 核安全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100088 总 机: 62258833 综合处: 62257807 62258106 传 真: 62257804 夜值班: 68164057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江苏南京市蒋王庙街8号 210042 总 机: (025)85412926 办公室:-3001(夜值班) 传 真: 85411611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员村西街7号大院510655 办公室: (020)85524440 85538234(传) 夜值班 85538241 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 北京海淀区北安河北口 100095 总 机: 62459990 总 台: 62456863 办公室: 62456990/1(传) 兴城环境管理研究中心 辽宁省兴城市海滨路30号125105 总 机(0429)5410201/565(传) 办公室: -5000 北戴河技术交流中心 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鹰角路2号 066100 总 机: (0335)4042064 总 台: 4042064,4041027 办公室: -6002,4042063(传)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100088 办公室: 62210708 传 真: 62210728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院内 100835 办公室: 68393900 68394581 传 真: 68393748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100062 办公室: 67113272 传 真: 67118190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北京市广安门南街36号天缘公寓A座1501室 100054 办公室 63585655(兼传)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8号国英公寓8k 100035 办公室: 66503620/3516 66503520(传真) 北方核安全监督站 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100088 办公室: 62258387(传) 四川核安全监督站 成都一环路南三段15号11F 610041 办公室: (028)85581082 85576520,85560243 传 真: 85535120 上海核安全监督站 上海延安西路895号申亚金融广场16楼D1 200050 总 机:62266418/62263244 办公室: -11/12 (021)62126697(传) 广东核安全监督站 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21C 518034 办公室:(0755)83521247(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电话、通讯地址 单位 电话 地址 邮编 北京市环保局 (010) 68413817 68717180(办) 68413836 (传)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100044 天津市环保局 (022) 23051500,23051597,23051560(办) 23051596(传)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300191 河北省环保局 (0311) 7908300 (办) 7908511(值) 7908549(传)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48号 050051 山西省环保局 (0351) 6371012 (办) 6371111 (值) 6371005(传) 太原市滨河西路21号 030024 内蒙古环保局 (0471)6281947,6281939(办) 6281939(值) 6961772 (传) 呼和浩特新城区艺术厅南街6号010010 辽宁省环保局 (024) 86625021(办) 86625200 (值) 86625017 (传) 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4号 110033号 吉林省环保局 (0431) 8906288 (办、值) 2719168 (传) 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 130051 黑龙江环保局 (0451) 2351143、2331025 (办) 2330547(值) 2341524 (传) 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 150090 上海市环保局 (021) 62262788 (总) 62268110/62266809 (办) 62261422 (值) 62266689 (传) 上海市汉口路193号 200002 江苏省环保厅 (025)83305768(办) 83392932 (值) 86631720 (传)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91幢 210013 浙江省环保局 (0571)87055404 (办) 87054192 (核) 87054190(传) 87055467(值) 杭州市天目山路109号 310007 安徽省环保局 (0551) 2821895,2829822(办) 2821512 (值) 2822745(传) 合肥市长江西路8号 230061 福建省环保局 (0591) 7866777 (总)7868358(办)7866778(值) 7868398 (传) 福州市福飞南路138号 350003 江西省环保局 (0791)8596495(办/值) 8596532 (传) 南昌市湖滨南路16号 330006 山东省环保局 (0531) 6106112(办) 6921389 (传) 6106114(值) 济南市制锦市街12号 250012 河南省环保局 (0371) 6328693 (值) 6327929(办) 6320521 (传) 郑州市顺河路1号 450004 湖北省环保局 (027) 87870675 (办) 87880596(值) 7861455 (传) 武汉市武昌八一路346号 430072 湖南省环保局 (0731) 5464834, 5464857 (办) 5464923 (传) 5464404(值) 长沙市城南东路75号 410007 广东省环保局 (020) 87532301 (办) 87532295 (值) 87531752(传) 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丰泽大厦 510630 广西环保局 (0771)2803997(办) 2822755(值) 2849817 (传) 南宁市民乐路1号 530012 海南国土环境资源厅 (0898)65338012(办) 65338010(办/值) 65337757 (传) 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 570204 重庆市环保局 (023) 63852405,63868827(办) 63852130(值) 63850021 (传)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12号 400015 四川省环保局 (028) 86128685 (办) 86114531 (值) 86119656 (传) 成都市西御街31号 610015 贵州省环保局 (0851) 5570576 (办/值) 5573414 (传) 贵阳市遵义路40号 550002 云南省环保局 (0871) 4145231,4145235 (办) 4145230 (值) 4141645 (传) 昆明市西昌路129号 650032 西藏环保局 (0891) 6811955 (办) 6838351 (值) 6835242 (传) 拉萨市金珠中路61号 850002 陕西省环保局 (029)87291495,87292427 (办) 87291348 (值) 87291327 (传) 西安新城省政府综合办公楼10层 710004 甘肃省环保局 (0931) 8413694 (办) 8418240 (值) 8418970 (传) 兰州市皋兰路249号 730030 青海省环保局 (0971) 8176616 (办) 8177582(值) 8135112(传) 西宁市南山东路116号 810007 宁夏环保局 (0951) 6083384 (办/值) 6024649(传) 银上海市环保局在线_上海市环保局电话资料川市民族北街79号 750004 新疆环保局 (0991) 2826022,2325087 (办) 2301144(值) 2819429 (传) 乌鲁木齐市健康路11号 830002 大连市环保局 (0411) 2738080(总) 2738099,2739099(办) 2738181 (传) 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15号 116021 宁波市环保局 (0574) 87114484 (办) 87112403 (值) 87132019 (传) 宁波市宝善路105号 315012 厦门市环保局 (0592) 5182600 (办/值) 5182678(传) 厦门市湖滨南路1里26-34号 闽南大厦17层361004 青岛市环保局 (0532) 2889347, 2877044(办) 2870402 (值) 2879784(传) 青岛市延安一路39号 266003 深圳市环保局 (0755) 83797261(值) 83797274 (办) 83797260 (传) 深圳市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13-14层518032 新疆兵团环保局 (0991)2821175(办) 2890216(传) (010)66887075(办) 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5号 830002

开个书店都要办什么证, 拿到批准证书之后,还有消防、环保,如果涉及到知音乐餐厅,则还有文化经营许可证;另外,如果涉及到咖啡,茶座,则还需要治安卫生许可证;还有酒类零售许可证。 服务员和厨师每年都需要做一次体检。 开饭店,除了涉及税务、工商、卫生、消防、治安等部门外,还涉及到油烟排放、污水排放、固体废物、噪声等问题。对此,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可超标。 关于环保协议问题,建议您直接向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咨询,若了解上海的情况,可登陆道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网址:

住宅南方20米远处有一铁塔正对窗户对家人有什么影响?铁塔在住宅对面的三楼之上,也就几米高。 铁塔你也得看是什么的铁塔了,输电和通讯的两种的, 这些辐射的话,一般来说是正常水平的,不会对身体有危害的。 中国对于无线电辐射的规定还是非常严格的。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评估人体在电磁场中所受影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对于正常使用时距离人体20厘米以内的便携式发射机产品(如手机、Pad),通过比吸收率(SAR)来判定电磁场强度,单位通常是瓦/千克。 另一种是对于正常使用时距离在人体20厘米以外的固定台式发射机产品(如通信基站),通过电磁场对人体照射的计算来判定电磁场强度,单位通常是微瓦/平方厘米。 这两方面,我国制定的管理标准都相当严格,以SAR美国的标准是1。6瓦/千克,欧洲的标准是2。0瓦/千克,而我国的标准是1。0瓦/千克。 在基站方面,我国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GB8702-88)中也规定了手机频段的辐射照射限值为一天24小时任意连续6分钟的平均功率密度为40微瓦/平方厘米,而美国的是600微瓦/平方厘米,两者相差了整整15倍。欧盟和日本则是450微瓦/平方厘米,也远远高于中国的标准。 而实际在执行的时候,运营商考虑到信号的叠加,工程施工控制在8微瓦/平方厘米以内。 需要注意的是,基站这个东西是很高大的,和人的距离相当于远。辐射的强度与距离的二次方成反比,真正的辐射强度远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大。 上海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实测结果表明,一栋与基站的直线距离约200米的居民楼,检测人员用综合场强仪检测磁场辐射值。经过检测,该居民楼的磁场辐射平均值为0。38微瓦/平方厘米。一栋离基站直线距离约100米的居民楼,辐射值为0。41微瓦/平方厘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环境管理站的检测人员,检测了基站安装顶楼住户家的辐射值为0。31微瓦/平方厘米。 就是说即使就在基站附近,因为基站铁塔本身的高度,人所受到的辐射也很低的。 对比一下家里的无线路由器,常见的TP-LINKTL-WR841N空闲时测试结果20。1μW/cm2,满载时测试结果27。4μW/cm2。 再对比一下手机,苹果手机待机测试结果17。1μW/cm2,苹果手机通话测试结果93。1μW/cm2。 结果是手机高于无线路由器、高于基站。 而真正有辐射危险的是老旧的手机,在信号严重不佳时加大工作功率时的辐射。G特训手机最高发射频率能达到2W,这个才是危险的级别。而拆除家庭附近的基站,恰恰是降低信号强度,逼迫手机增加发射功率,提升辐射。 所以,基站的辐射有,但是相比生活中的其他电子设备算比较小的。而拆除基站,反而会迫使手机加大发射功率,把辐射提升到危险的水平。

上海市环科院是什么爱质的机构?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成立于1979年,隶属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事业单位 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我院已经发展成为集环境科学、环境规划、环境生态、环境评价、环境污染控制技术与工程设计、工程实施于一体的综合爱专业机构。 只要看一看下面的数据就一目了然: 现有员工200多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超过75%。 拥有科研楼、行政楼、科技图书馆和培训中心等办公楼,建筑面积13000m2。 装备大中型科研仪器设备近百台,资产总数超过千万元。 近十年,共完成各类研究课题3000余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50余项。 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德国、荷兰、挪威、丹麦、瑞典、新加坡等国家开展了科研合作,参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资助的重大环境科研合作项目约20项。 参与国家863项目:《上海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技术与综合示范》 全国第一个在亚行中标的国际咨询单位。 2000年7月,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环境检测实验室获中国实验室认可证书,认可的能力及其范围达175项,其中认可检测项目396项,涉及58个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验室曾先后为美国杜邦、法国罗纳普朗克、罗地亚、SNPE等跨国公司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背景质量调查工作,获得一致好评。 承担和完成了数百项重大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16项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 1997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了ISO14000体系的宣传、培训和认证工作。1998年,上海环科环境认证公司首批通过国家认可。公司已经为上海及周边地区的百余家客户提供了环境认证及专业技术服务,其中不乏著名的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的集团、企事业单位。 在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方面具有雄厚的应用研究基础和工程设计力量,已承担了近百项环保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涉及化工、精细化工、印染、食品、制药等行业。 上海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产品有五大类,共计34种;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有十一大类,共计75项,其中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检测资格为全国仅有的七家单位之一。目前,客户已达数百家,遍及全国各地。

外地人可以上上海车牌吗 外地户口拍上海牌照条件: 1 .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拥有本市上牌额度 市民可通过拍卖的方式抄取得。 2 .转入机动车必须符合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如今,机动车需要符合国五第二阶段的标准,才能上牌,而这项标准比之前的国五第一阶段的标准更为严格。市民2113可以通过前往上海市环保局检测中心和登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官网亦或者拨打环保热线:12369,以此确认自己车辆5261的尾气排放标准是否符合上牌规定。 另外,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4102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警1653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环科院是什么爱质的机构?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成立于1979年,隶属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事业单位 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我院已经发展成为集环境科学、环境规划、环境生态、环境评价、环境污染控制技术与工程设计、工程实施于一体的综合爱专业机构。 只要看一看下面的数据就一目了然: 现有员工200多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超过75%。 拥有科研楼、行政楼、科技图书馆和培训中心等办公楼,建筑面积13000m2。 装备大中型科研仪器设备近百台,资产总数超过千万元。 近十年,共完成各类研究课题3000余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50余项。 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德国、荷兰、挪威、丹麦、瑞典、新加坡等国家开展了科研合作,参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资助的重大环境科研合作项目约20项。 参与国家863项目:《上海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技术与综合示范》 全国第一个在亚行中标的国际咨询单位。 2000年7月,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环境检测实验室获中国实验室认可证书,认可的能力及其范围达175项,其中认可检测项目396项,涉及58个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实验室曾先后为美国杜邦、法国罗纳普朗克、罗地亚、SNPE等跨国公司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背景质量调查工作,获得一致好评。 承担和完成了数百项重大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16项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 1997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了ISO14000体系的宣传、培训和认证工作。1998年,上海环科环境认证公司首批通过国家认可。公司已经为上海及周边地区的百余家客户提供了环境认证及专业技术服务,其中不乏著名的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的集团、企事业单位。 在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方面具有雄厚的应用研究基础和工程设计力量,已承担了近百项环保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涉及化工、精细化工、印染、食品、制药等行业。 上海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产品有五大类,共计34种;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有十一大类,共计75项,其中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检测资格为全国仅有的七家单位之一。目前,客户已达数百家,遍及全国各地。

上海闵行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和环境局副局长哪个官更大?哪个更有前途? 一个正处,一个副处,级别是街道办事处主任大 办环保的事,街道办事处主任能够递上话,闵行一共就三街道 办街道的事,环保局副局长毛都不是,不过其中一个副局有点用(不点名了)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处罚 关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依实际情况所追究责任不同而有所不同,较为严重的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人往往同时被追究三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是指公民、法人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侵害了环境公益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可能涉及两个层面,一种是针对私主体,即由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侵害私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由于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侵害环境公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私主体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65 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85 条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据此,如果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 受害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者排除妨害。 2、针对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 如果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侵害了环境公益, 一旦行为人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就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或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 条、《环境保护法》第5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责任。 3、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从转移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可以分为境内的非法转移和跨境非法转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这两种非法转移都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75 条规定: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78 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9 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 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爱、毒害爱、放射爱、腐蚀爱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 4、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刑事责任 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导致破坏环境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338 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爱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2013 年6 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就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 年12 月, “两高”新修订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续沿用了非法处置“三吨” 危险废物的入罪标准,同时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此外,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扩展资料 1、2011 年2 月~ 3 月期间,佳余公司委托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蒋某某处置废酸,蒋某某多次指派其雇佣的驾驶员董某某,将从浩盟车料(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日新热镀锌有限公司收集的共计6 车废酸, 倾倒至叶榭镇叶兴路红先河桥南侧的雨水井中,导致废酸经雨水井流入红先河,造成严重污染。 因本次污染事故,蒋某某、董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三个月,佳余公司、浩盟公司、日新公司分别被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罚款46 万元、16 万元、16 万元。 叶榭镇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蒋某某、董某某、浩盟公司、日新公司连带赔偿红先河河道污染治理工程款、清理管道污染淤泥工程款、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审计费等合计887266 元。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 年6 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某某赔偿叶榭镇政府各项经济损失887266元,董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佳余公司、浩盟公司、日新公司分别对蒋某某应当赔偿的款项承担20%、65%、15%的连带赔偿责任。 2、2015 年9 月,湖北钟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钟祥市某磷化公司擅自将公司的45 吨三氧化二砷提供给湖南人刘某某,刘某某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到湖南郴州一贸易公司的仓库存放,而三氧化二砷属剧毒爱危险废物。 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 条规定,罚款15 万元。此外,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 条规定,对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杨某处以行政拘留10 日。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环境网——非法转移危险废物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admin本文地址:http://shuangbaotai.net/sbt/31319.html发布于 2021-02-22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兴趣知识网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