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约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中约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的用房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建筑面积单列.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
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等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按情图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中医重点科室.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约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表一的指标.
表一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规模 床 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
日门(急)诊 人次 210 350 700 1050 1400 1750
建筑面积 69~72 72~75 75~79 79~90 90~94 94~97
注:1.根据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2.大于500床的中医医院建设,参情图 500 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见表二.
表二 中医医院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床 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
急诊部 3.1 3.2 3.2 3.2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