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上海市范围内设立医疗机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本市对医疗机构...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上海市范围内设立医疗机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用嘴;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白帽天使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4、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
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